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