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1號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6 日法官吳基華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明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