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李淑惠李淑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13第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劉玉滿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累犯,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麻醉藥品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89年12月26 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92年10月9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續執行強制戒治,於94年11月15日戒治完畢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月3日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於95年6 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雲林縣崙背鄉○○村○○鄰○○路53巷16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95年7 月2 日17時50分許,因其係毒品列管人口,為警通知其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修正前),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條、第9 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 4第 1項第 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 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 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已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四庭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政

法 官 李淑惠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445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