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1號
現於台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