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號

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王雅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29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96年度訴字第429 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73 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25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 月3 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807 號、毒偵緝字第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翌日獲釋。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4年度訴字第510 號及95年度訴字第152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5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刑期應於96年4 月1 日期滿)。詎仍不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假釋期間之96年2 月25日下午5 時許,在雲林縣斗南鎮○○里○○路524 巷17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於其假釋期間執行保護管束,而於96年2 月27日對其採尿送驗,因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9 之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雅苑

書記官  譚系媛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5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