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判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在案,尚未確定。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刑事訴訟之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