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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廖國勝李秋瑩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 條第2 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96年11月1 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6年12月31日,判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在案,尚未確定。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刑事訴訟之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4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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