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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3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竊盜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155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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