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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3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犯竊盜案刑度非重,且歷來不乏重大刑案保釋在外,何以矯枉過正羈押被告在監,再者被告家裡經濟重擔,如家中發生變故,情何以堪,亟需被告回家照顧父母生活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被告係因竊盜案件,前於96年12月14日,經本院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逃亡之事實,並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同法第101 條之1事 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依被告自白及目前卷證資料,本院認為被告前開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於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時,向法官表示因怕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才跑來雲林縣虎尾鎮藏匿,且其因公共危險及竊盜案件,均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發佈通緝,顯有逃亡之事實,被告也承認缺錢花用才犯下竊盜犯行,且在短短10個月間數目高達10件(連同另案96年度易字第761 號竊盜犯行),顯然有反覆實施竊盜犯行之虞,是以被告本案情狀,非經羈押,難以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無從以具保或其他手段替代。至被告上述家庭等情,係屬被告個人之因素,並非得據以主張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是本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未因被告所主張之事由而消滅。從而,本院認為被告所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3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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