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0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詐欺等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2 項(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