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 所示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 所示減刑後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0條第2 項、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