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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簡字第61號

受裁定人即

被害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受裁定人因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乙○○所簽發之本票3 紙(票號:115987、115988、115989號),應發還予乙○○。

理由

一、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之本票3 紙(票號:115987、115988、115989號),為被害人乙○○因被告甲○○犯重利罪(偵查案號: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432號),所簽發與被告之本票,業經被害人及被告陳明在卷。且本件被告甲○○所犯重利罪已審理終結,該等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睽諸上開法條規定,應發還與被害人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6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