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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4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居於公司宿舍,然自購房屋1 棟於臺中,並非居無定所。今該屋因積欠銀行貸款恐遭拍賣,請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以便處理貸款事宜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又再涉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3 月19日起羈押3月。

三、聲請人雖以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89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 月8 日向本院借提接續執行上開2 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鴻文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