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9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94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雖居於公司宿舍,然自購房屋1 棟於臺中,並非居無定所。今該屋因積欠銀行貸款恐遭拍賣,請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以便處理貸款事宜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又再涉犯本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7年3 月19日起羈押3月。
三、聲請人雖以前揭事由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惟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89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該院以96年度簡字第4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4 月8 日向本院借提接續執行上開2 案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現已非本院羈押之被告,聲請人以上開事由聲請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