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藍家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61號

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書記官 王雪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1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