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97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未經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已於97年7 月7日確定。上訴人遲至97年7 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