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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貞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91號

上訴人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97年度訴字第59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經上訴人即被告甲○○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未經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已於97年7 月7日確定。上訴人遲至97年7 月15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9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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