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文義
- 選任辯護人
-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3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義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文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8年1 月23日起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98年4 月3 日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在案,尚未確定。茲於羈押期間未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為確保刑事訴訟之審判與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