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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侯廷昌曾鴻文王紹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8年度訴字第377 號中華民國98年9 月11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9 月15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後,雖於上訴期間內之98年9 月23日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在卷可稽。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依法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98年10月19日裁定命被告於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8年10月20日送達被告,此亦有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侯 廷 昌

               法 官 曾 鴻 文

                  法 官 王 紹 銘

書記官 洪 秀 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7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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