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殺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未○○ (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 吳宏輝律師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子○○ 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壬○○ 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癸○○ ( 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丙○○ (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 被 告 午○○ 指定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寅○○ 指定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丁○○ 指定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丑○○ ( 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申○○ (另案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辰○○ 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