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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廖國勝吳錦佳黃楹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己○○
(選任辯護人 劉志卿律師被   告 未○○(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被   告 卯○○選任辯護人 劉興文律師吳宏輝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被   告 子○○指定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巳○○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被   告 壬○○指定辯護人 陳盈壽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癸○○(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丙○○(現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律師被   告 辛○○選任辯護人 王英傑律師被   告 午○○指定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寅○○指定辯護人 洪士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丁○○指定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丑○○(指定辯護人 莊安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施登煌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申○○(另案在臺灣雲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吳聰億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被   告 辰○○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簡承佑律師、張育誠律師被   告 戊○○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黃楹榆

               書記官 李松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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