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林永浩
- 即被告
- 陳良耿
- 即被告
- 林子昱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吳炳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永浩、陳良耿、林子昱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後,由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三人所涉犯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1號(謙股)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50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已非偵查中羈押之狀態,是就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該庭受命法官或合議庭依卷證資料為審酌,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