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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林永浩
即被告
陳良耿
即被告
林子昱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具保停止羈押聲請狀(如附件)。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林永浩、陳良耿、林子昱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後,由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7 日裁定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即被告三人所涉犯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並向本院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31號(謙股)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50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已非偵查中羈押之狀態,是就有無羈押之必要,應由該庭受命法官或合議庭依卷證資料為審酌,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子 榮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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