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即
- 選任辯護人
- 林重仁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9年聲羈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事由,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 月9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於民國99年6 月25日起訴移審,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分案受理,而承審法官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既經釋放,自無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