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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

聲請撤銷羈押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99年聲羈字第2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刑事聲請狀。

二、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所列事由,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9年6 月9 日起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經查,被告所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已於民國99年6 月25日起訴移審,經本院以99年度選訴字第14號分案受理,而承審法官已於同日將被告釋放,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既經釋放,自無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71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羈押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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