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9 至12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97年度易字第679 號」之記載,均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679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解釋上應包含刑事裁定文字在內,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9 至12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97年度訴字第679 號」之記載,均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679 號」,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679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