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其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17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第109 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 條第1 項、第115 條及第116 條之停止羈押、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 條第2 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即臺南市○○區○○里○ 鄰○○路○ 段184 巷66弄21號、臺南市○○區○○街56巷97弄38號分別傳喚受刑人無著後,再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均執行未果,且通知具保人乙○○住所地,經依法送達,亦未遵期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被告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