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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林輝煌蕭雅毓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甲○○

上列上訴人等即被告等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7 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315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而所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3 月6 日97年度臺上字第892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等2 人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訴字第315 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等2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本文之規定,以其等2 人之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等2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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