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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2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侯廷昌溫文昌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142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法 官 溫文昌

法 官 王子榮

書記官 陳俊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142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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