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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子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被告
陳良耿
即被告
林子昱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良耿及林子昱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良耿、林子昱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12月7 日偵查中向本院聲請羈押禁見,經本院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茲因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聲請人已先行於99年12月27日釋放被告二人,乃依法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 子 榮

書記官 陳 俊 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偵聲字第147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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