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5號
- 公訴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應屬合議案件,卻逕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辯論終結,訴訟程序有誤用之情形,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5號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應屬合議案件,卻逕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辯論終結,訴訟程序有誤用之情形,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