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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5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法官廖國勝黃楹榆陳佩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35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丁○○

      甲○○

      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應屬合議案件,卻逕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並辯論終結,訴訟程序有誤用之情形,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陳佩怡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35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