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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輝煌蕭雅毓陳雅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93號

公訴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湯協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本院99年度易字第593 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7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協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湯協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7月27日判決,並於同年8 月3 日送達於上訴人,由上訴人同居人即妹妹湯麗美收受。茲據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100 年8 月10日函請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亦未如期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蕭雅毓

法 官 陳雅琪

書記官 顏錦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9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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