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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9 至12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97年度易字第679 號」之記載,均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679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解釋上應包含刑事裁定文字在內,亦可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9 至12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97年度訴字第679 號」之記載,均誤載為「97年度易字第679 號」,惟此等文字誤繕要核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97年度訴字第679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張簡純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9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