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文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8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以其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字第117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07 條第1 項之撤銷羈押、第109 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110 條第1 項、第115 條及第116 條之停止羈押、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第119 條第2 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按受刑人住、居所即臺南市○○區○○里○ 鄰○○路○ 段184 巷66弄21號、臺南市○○區○○街56巷97弄38號分別傳喚受刑人無著後,再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受刑人均執行未果,且通知具保人乙○○住所地,經依法送達,亦未遵期攜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被告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告之在監在押資料等附卷可稽。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宣告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後段、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文俊

書記官 金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80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