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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林輝煌陳雅琪蕭雅毓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再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4 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8 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具體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0月8 日判決,於99年10月13日送達上訴人,上訴期間於99年10月27日屆滿,雖上訴人於99年10月2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有送達證書1 紙及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遲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敘述理由之上訴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輝煌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蕭雅毓

書記官 鍾宜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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