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6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宋偉彰
- 選任辯護人
- 張欽昌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中華民國100 年0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766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偉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宋偉彰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05月16日為第一審判決,並於100 年05月31日將判決正本合法送達於上訴人(於100 年05月31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上訴人本人,遂將該判決正本交付與同居人即上訴人之兄宋忠臣收受,而合法送達),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於100 年06月07日提起上訴等情,有本院刑事判決書、送達證書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未於上訴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逾期未依法補正者,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本文之規定,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其上訴,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