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8號
- 聲請人
- 戴 渝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學校法人其捐助章程之變更,應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私立學校法第10條第2 項、第13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法人登記事件,由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前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非訟事件法第82條亦有明定。又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22條規定: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已登記之事項,變更登記之內容及決定變更登記之程序與日期,附具非訟事件法第85條第2 項所定之文件,並於聲請書內載明其名稱及件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現行私立學校法第87條第1 項規定及教育部函示,現有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應於民國100 年1 月18日前完成組織及運作等事項,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原捐助章程,業於99年12月5 日經本校第13屆第6 次董事會修訂通過,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該捐助章程云云;並出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第13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原捐助章程、新修訂捐助章程、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 份為佐。
三、經查,財團法人雲林縣私立東南國民中學董事會固曾將99年12月5 日第13屆第6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函報雲林縣政府同意備查在案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雲林縣政府99年12月24日府教國字第0990166249號函影本1 份在卷可稽;但並未依前揭規定將該修訂變更之章程,報請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定,並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職是,本件聲請核與上揭規定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