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 原告
- A女姓名年籍詳.
- 兼法定代理人
- A女之母姓名年.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康春田律師
- 被告
- 蔡坤忠
- 被告
- 蔡昆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翎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