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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告
A女姓名年籍詳.
兼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姓名年.
共同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
被告
蔡坤忠
被告
蔡昆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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