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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報清算人就任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8號

聲請人
張明葭即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崧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崧峻生物科技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下同)100 年6 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032178890 號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經股東臨時會決議選任聲請人張明葭為清算人,爰檢附相關文件聲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

二、經查,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前項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查,應於股東會集會10日前為之。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及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已依上揭規定附具經濟部解散登記函、崧峻生物科技變更登記表、股東名簿、選任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附股東簽到簿)、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等件為證,已符合上揭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應准予備查。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8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報清算人就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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