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曾仁德即玄祐診所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劉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等2 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政府等2 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