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宏寶
- 訴訟代理人
- 李志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16,67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