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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宏寶
訴訟代理人
李志仁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台中關稅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8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1,116,676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