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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抗告人
賴建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同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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