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 抗告人
- 賴建智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同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43號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對於民國100 年6 月8 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同法第495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