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昇輝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0鄰○○路00號
- 兼上一人
- 訴訟代理人
- 高松茂 住同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寶吟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鄰○○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寶吟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236 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3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