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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拆除地上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昇輝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0鄰○○路00號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高松茂 住同上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李寶吟 住雲林縣北港鎮○○里0鄰○○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寶吟間因本院101 年訴字第236 號拆除地上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735,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36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地上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