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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一馨吳福森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7號

原告
曾淑鸝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複代理人
陳惠蘭
被告
陳松元
被告
陳明傳
被告
陳秀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淵
被告
陳喬松
被告
陳李梅
被告
陳清
被告
陳清修
被告
陳清雲
被告
陳沈秋冬
被告
陳明義
被告
陳武龍
被告
陳星堂
被告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瑞堂
被告
陳宏傑
訴訟代理人
陳明格
被告
陳郭秀珍(陳壬奇之繼承人)

      陳靜宜(陳壬奇之繼承人)

      陳威霖(陳壬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七五點三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傳取得。」、「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一二五點九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松元取得。

」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七九點三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傳取得。」、「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一二一點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松元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