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彩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淑如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1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