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
- 上訴人
- 李溪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永照間因返還借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冷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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