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曾淑鸝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惠蘭
- 被告
- 陳松元
- 被告
- 陳明傳
- 被告
- 陳秀雄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陳文淵
- 被告
- 陳喬松
- 被告
- 陳李梅
- 被告
- 陳清
- 被告
- 陳清修
- 被告
- 陳清雲
- 被告
- 陳沈秋冬
- 被告
- 陳明義
- 被告
- 陳武龍
- 被告
- 陳星堂
- 被告
- 兼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瑞堂
- 被告
- 陳宏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明格
- 被告
- 陳郭秀珍(陳壬奇之繼承人)
陳靜宜(陳壬奇之繼承人)
陳威霖(陳壬奇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關於「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七五點三五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傳取得。」、「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一二五點九三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松元取得。
」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七九點三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明傳取得。」、「編號分配位置()部分面積一二一點八九平方公尺分歸被告陳松元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