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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1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一馨蔣得忠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1號

上訴人
綠益康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彩睿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淑如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1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錦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1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股東會決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