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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暨反訴原告 陳北侯即全生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俊億等二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合計15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