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東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212,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212,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