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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國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東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3 年5 月14日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2,212,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46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善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