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號
- 原告
- 高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寶吟間請求恢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800 元【計算式:34㎡×55,000元×3630/15125=448,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