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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號

恢復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何志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0號

原告
高松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寶吟間請求恢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800 元【計算式:34㎡×55,000元×3630/15125=448,8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0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恢復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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