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美雲、李文傑、陳孫巖間因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 年3 月3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836,4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