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游啓
李連財
李春田
李明三
李豐裕
李俊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雲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交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4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李游啓、李連財、李春田、李明三、李俊寬、李豐裕就關於雲林縣口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H部分383 平方公尺、編號I部分416 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8,800 元【計算式:(383㎡+416 ㎡)×1,200 元=958,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上訴人李游啓就雲林縣口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 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19平方公尺、編號B部分28平方公尺、編號C部分34平方公尺、編號D部分77平方公尺、編號E部分147 平方公尺、編號J部分56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433,200 元【計算式:(19㎡+28㎡+34㎡+77㎡+147 ㎡+56㎡)×1,200 元=43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上訴人李連財就雲林縣口湖鄉○○○段00000 地號土地上如雲林縣北港地政事務所103 年1月1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G部分14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94平方公尺之上訴利益為129,600 元【計算式:(14㎡+94㎡)×1,200 元=129,6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