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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一馨吳福森何佳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廖順菁
訴訟代理人
洪主民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芳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86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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