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廖順菁
- 訴訟代理人
- 洪主民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秋芳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7 月31日本院102 年度重訴字第73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72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86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