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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公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公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鍾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本院103 年度公字第 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麗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公字第1號於民國 104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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