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公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公字第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鍾英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9 月10日本院103 年度公字第 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