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務人
- 沈志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志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152412│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沈志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7% │ │ │111072│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