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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沈志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零伍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沈志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7%│
│  │152412│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沈志謙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37% │
│  │111072│     │7月29日   │      │計算之利息  │
│  │9元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88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